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美娜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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