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解臨空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譽桀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 律師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韓松 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建字第454號裁定移送本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665元,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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