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9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曉菁受刑人陳盈甄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5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曉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曉菁因受刑人陳盈甄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已於該署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
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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