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文德於民國105年9月21日下午5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宜蘭縣○○鎮○○路由北往南向行駛,行○○○鎮○○路與永愛路交岔路口時欲右轉永愛路方向行駛,不慎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鎮○○路直行,亦行至該交岔路口之告訴人 查秀嫻 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而受有左側腕部挫傷之傷害。詎被告於車禍肇事後,竟另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報警處理亦未對告訴人採取任何救護措施,未待警方前來,隨即逕自駕車離去,嗣經警循線,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起訴後之106年2月27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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