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一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益軒
劉思顯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右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