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3號
聲請人即甲○○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為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附表編號三所列之罪,減為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如附表所列各罪。茲聲請人以附表一、三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二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附表編號一、三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符合減刑條件,分別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附表編號一及附表編號二之罪所處之刑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刑二年三月。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有明文,附表編號三所列之罪其犯罪日期為民國(下同)95年3月2日起至95年4月15日止,在附表編號一之罪確定日95年2月7日之後,無法與編號一、二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刑,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三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並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1條、第
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加重竊盜│偽造文書││││例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94.10.12某時起│93.5.5起至│95.3.2起至│││年月日│至94.10.31止│94.11.21│95.4.15││├──────┼───────┼───────┼────────┼───────┤│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4年毒│臺中地檢94年偵│臺中地檢95年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366號│字第9226號等│第21182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3895│95年上易字第7│96年上訴字第891│││實││號(認罪協商)│號│號│││審├────┼───────┼───────┼────────┼───────┤││判決日期│94.12.23│95.3.22│96.5.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4年訴字第3895│95年上易字第7│96年台上字第3649│││判││號(認罪協商)│號│號│││決├────┼───────┼───────┼────────┼───────┤││判決確定│95.2.7│95.3.22│96.7.5││││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216、210││││例第10條第1項│項第3款│條││├──────┼───────┼───────┼────────┼───────┤│合於96年罪犯│合│不合│合│││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五月│不予減刑│有期徒刑四月│││拘役或罰金金│如易科罰金以銀││如易科罰金以銀│││額或褫奪公權│元参佰元即新台││元参佰元即新台│││期間│幣玖佰元折算壹││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