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緝字第四六五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合議庭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訴後,為本院合議庭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茲因發現本件有不應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存在,上述裁定,應予撤銷,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唐敏寶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