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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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小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且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鎮○○街○○巷○○號5樓,有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