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76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7627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4月26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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