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1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