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2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206號

原告裕彪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彤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有咸 律師

被告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206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11月21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2項規定判決,合併

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宣示主文如下

,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

二、法院判斷:這是一件票款給付訴訟,依法應由原告也就是執

票人以背書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被告提出的票據其背面的背

書大小章分別在不同的欄位,其中受款人鼎詮建設公司的背

書是在領款人欄位內,應認為是委任取款背書而不是票據轉

讓背書。因此,本件原告無從認為已經取得票據權利,原告

之訴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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