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891號
原告 劉金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素芬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應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