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四七號
原告僑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乙○○
戊○○丁○○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⑴系爭房地鄰近交通位置、生活機能之平面圖或照片,⑵系爭土地自八十三年迄今之申報地價及建築物之估定價額等資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B書記官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