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政穎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政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政穎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4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11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水源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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