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38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例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孝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05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