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告 呂竹龍 原告兼上一人 陳金春 法定代理人原告 呂宗霈 被告 謝坤良
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 楊政達 住臺南市○區○○路○○號1樓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易字第22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王惠芬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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