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廖先名 債務人勝華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馮強 國人債務人 吳奉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6,249,996│107年11月4日│3.32%│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元│││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2,083,660│107年11月4日│4.07%│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元│││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