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請人 呂升斌 相對人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八年一月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協商後資方(即相對人)與呂升斌(即聲請人)2萬0592元…無爭議達成和解,資方將於108年1月21日前以匯款方式一次匯入勞方原發薪資帳戶內。」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108年1月1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然其屆期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聲請人 爰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向本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施盈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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