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七八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所載「甲○○於民國(以下同)」以下應補充記載「八
十五年間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陸月確定,已於
八十六年三月六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於」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緩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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