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高進發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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