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351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蘇鈺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沛潔 等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

,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已調閱辦理本件登

記等相關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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