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煜顒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彭運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萬3296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