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煜顒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彭運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萬3296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楊家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