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960號
法定代理人 簡岑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磅芽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2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