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49號原告A女(代號0000000000號,姓名年籍詳卷)
B女(代號0000000000A號,姓名年籍詳卷)C男(代號0000000000B號,姓名年籍詳卷)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卓怡君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