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簡調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簡調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簡調字第182號聲請人花蓮縣秀林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繼生 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代理人 李韋辰 律師代理人 鄭道樞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月英 (即 高萬生 之繼承人)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月英(即高萬生之繼承人)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全體相對人,惟迄今除無相對人表示有調解意願外,相對人 高勇慶高雯華高雲漢 均具狀表示無調解意願,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全體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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