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序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5年10月27日就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手槍主要組成零件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於95年10月27日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惟因被告遲未履行捐款新臺幣15萬元予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新竹分會之協商內容,是本院認上開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裁定應予撤銷,回復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黃美文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