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751號異議人即甲○○受處分人
3號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民國97年7月14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麻監裁罰字第裁75-ZDP01256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五時十二分許,在斗南收費站北向第七車道,因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未申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九十七年四月十日止未補繳),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開單舉發後,經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查證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三千元。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清晨上揭汽車遭竊,於同日下午一時許欲開車時發現車輛不見,始向善化分局報案,本件違規並非異議人所為,為此聲明異議。
三、經查:異議人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發現該車失竊,即於同日十三時向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辦理登記報案,有該分局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南縣善警偵字第0九七00一0六八三號函附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及調查筆錄在卷可佐,足見異議人上揭自小客車係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十三時前之某時遭竊,異議人住於善化鎮,上揭車輛同日清晨竟往北行駛,通過斗南收費站北向第七車道未繳費,顯係由竊嫌駕車違規甚明。原處分機關對於本件認異議人於上揭時地仍係駕駛人而違規乙節,並未舉證證明之,惟異議人主張欠缺歸責條件,並提出上揭車輛失竊之反證,從而,異議人辯稱並非上開違規行為之駕駛人等情,應可採信。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上開車輛於本件違規時既已失竊,該違規情事顯非可歸責於異議人,則原處分機關逕依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異議人裁處罰鍰三千元,自有違誤,尚非適法,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末查,異議人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即以本件異議理由向原處分機關陳述後,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自行劃撥繳納罰鍰,該罰鍰六百元應依相關程序退還異議人,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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