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2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1020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凌嘉妤
       邱慧心
被   告  楊淞瑋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北簡字第1020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2日下午5時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余欣璇
    書記官 黃書珉
    通 譯 周麗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
1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4,251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於民國102年9月10日行言詞
辯論程序時,具狀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114,2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參諸前揭規
定,應予准許,併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94年至95年就學期間,向原告貸借「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約定餘額度800,000元內,
由借款人於本教育階段各學期開始前出具「撥款通知書」分
次動用,其借款本金係按借款人簽訂借據後於本教育階段內
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計162,690元,約定
借款應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
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在職專班學生自本教
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起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
應分期償還之期間,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
依本行牌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機動計算。前開借款
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
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付
。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原訂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
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週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按原訂週年利率20%加計違約金。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
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借款人應立
即將尚欠應還款項全數還清。查被告除清償部分本息外,餘
竟違約未為給付,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自得請求一次
給付尚欠之本金114,251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北銀行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台北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學生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查詢、台幣放款利率
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
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
實。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黃書珉
法官余欣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書珉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370元
附表:
┌──────┬────────────────┬──────────────────────┐
│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元)├───────────┬────┼───────────┬──────────┤
││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
├──────┼───────────┼────┼───────────┼──────────┤
│114,251│自民國101年11月1日起至│1.83%│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起至│0.183%│
││民國102年5月29日止││民國102年5月29日止││
│├───────────┼────┼───────────┼──────────┤
││自民國102年5月30日起至│4.74%│自民國102年5月30日起至│0.474%│
││自民國102年7月9日止││民國102年5月31日止││
│├───────────┼────┼───────────┼──────────┤
││自民國102年7月10日起至│4.71%│自民國102年6月1日起至│0.948%│
││清償日止││自民國102年7月9日止││
│││├───────────┼──────────┤
││││自民國102年7月10日起至│0.942%│
││││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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