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177號
上訴人即被告 洪會澤
代 理 人 洪夢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正宗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