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0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