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甲○(年籍詳卷)被告丁○○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
乙○○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8年度上訴字第346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高愈杰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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