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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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478號
原 告 袁大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秋眉 即 廖萬四 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