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教育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本
院108年度北國簡字第13號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北國簡字第十三號國家賠償事件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筆錄正確性,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北國簡字第13號國家賠償事件之
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