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進源
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振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8年10月31日108年度岡簡字第324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
因上訴人起訴同時,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岡救字第7
號),且經獲准予訴訟救助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
於上訴亦有效力,是上訴人仍得暫免繳納前揭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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