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73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7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730號聲請人 張虔生 即財團法人 張姚宏影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張姚宏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張姚宏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張姚宏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修法,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召開第1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109年4月10日衛授家字第1090008674號函許可變更,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衛生福利部109年4月10日衛授家字第1090008674號函、相對人第1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單、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法人登記字號106證財字第23號、登記簿第132冊第17頁第3166號)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5條、第6條、第8條至第12條、第14條、第17條至第21條部分,核屬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亦同意上開變更,有前揭函文可憑,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5條、第6條、第8條至第12條、第14條、第17條至第21條,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聲請變更部分,其中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1條係遵循法令依據變更、第3條係新增業務項目、第7條係文字修正、第22條係增列章程修訂歷程、第23條為增訂章程施行與修正程序,經核均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件:財團法人張姚宏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
條文對照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