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849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債務人為何積欠債權人工地尾款?双
二、債權人受承攬或僱傭期間係自何時起至何時
三、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