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848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國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陳明本件稅金既由大吉立交通有限公司為
納稅義務人,且其法定代理人為 許友達 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支出該筆稅金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如有其他物證,請一併提出(即稅金既由第三人支付,聲請人為何請求之原因)。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