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449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促字第 449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4967號債 權 人 台北亞熱帶凱撒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1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1 日送達於債權人指定之送達地址即桃園縣中壢市○○路○段○○○ 號2 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紀錄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故債權人未依法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其聲請難認為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對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