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10號被告寬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翀安 送達代收人 李東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得開發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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