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五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丁○○
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