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原告台中縣大里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被告丁○○正確之送達處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原送達處所台中縣大里市○○路○段○○○巷○○號,因受送達人已遷移他處原件退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