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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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秋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秋琴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壹張及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7款中段「經核對香港賽馬會」,應更
正為「經核對香港六合彩」。
二、扣案之六合彩簽單1張及賭金新臺幣1,360元,依刑法第
266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
倍)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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