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461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前列二人共同
被   告 霖園實業社即 蔡宜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抬頭「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之記
載,應更正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抬頭判決名稱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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