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209號
原   告  朱德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仁吉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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