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209號
原 告 朱德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仁吉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