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7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762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周賢昜
被   告  莊煌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4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
├──┼───────┼───────┼────────┤
│1│59,004元│自94.10.18起│自94.11.19起至│
│││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逾期│
│││年息11%計算│在6個月以內者,│
│││之利息│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左列利│
││││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
│2│18,464元│自95.01.05起│自95.02.10起至│
│││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按月給│
│││年息17%計算│付40元違約金│
│││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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