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77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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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進丁
訴訟代理人 左祖鴻
被 告 登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 人 仲家傑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778號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5月2日下午2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4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 陸佰 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位於高雄市○○區○○○路○號1樓之房屋
用電(電號:00-00-0000-00-0),迄今尚積欠民國102年
4月、6月份之電費共計新臺幣34,644元未清償,履經催繳
,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應繳電費明細表、電費收據、
過戶登記單等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項之結果,
視同自認,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美玲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