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82號
原 告 林子豪
被 告 陳信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