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82號
原   告  林子豪
被   告  陳信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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