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71號上訴人 胡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被上訴人 蔡張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複代理人 王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108年7月18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係以確認兩造土地之經界為先決問題,而兩造另有本院105年度苗簡字第635號確認界址訴訟事件繫屬中,故裁定於上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民事事件經上訴後,業於民國108年4月24日經本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73號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且因不得上訴而於同日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二、另定於108年7月18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說明以下事項,繕本逕送對造,倘遲誤提出,本院將依失權效之規定不予審酌延遲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
㈠被上訴人蔡張秀蘭業已死亡,請被上訴人之繼承人具狀承受訴訟,並補正委任狀。
㈡對於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73號確定判決之意見。
㈢完整爭點整理狀暨簡要綜合辯論意旨狀。
㈢證據調查之聲請、待證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何星磊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