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俊龍 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蘇俊龍自民國108年6月28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約252,836元,為清理債務,前向本院聲請消債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108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85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雖於調解時提供分48期、每月每期給付8,193元、0利率之還款方案,惟債務人除積欠銀行債務外,尚有其他資產公司債務未列入,實無能力一併清償,致調解不成立。債務人目前每月薪資為29,300元,扣除每月生活費外,尚需支付1名子女及高齡母親之扶養費,已無能力再清償前揭債務,且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所欠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前為清理債務,曾向本院聲請與債權人間債務清理之調解,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華南銀行提出分48期、0利率、每月每期給付8,193元之清償方案,因債務人尚積欠其他無法納入前置協商之資產公司債務,超出債務人能力所可負擔之範圍,致調解不成立,並於調解不成立後向本院聲請更生等情,業據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8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85號卷查證屬實,是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債務人主張其任職於捷師管理顧問公司,每月薪資約29,300元乙節,有107年8月份至107年10月份薪資明細表在卷可證(見調字卷第55-59頁)。而參以上開薪資明細表所示(見本院卷第171頁),聲請人於該3個月之平均薪資為28,978元【計算式:(29,388元+29,207元+28,340元)÷3=28,9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聲請人未核領任何給付或社會補助(本院卷第137頁)。基此,聲請人每月薪資約為28,978元,故其償債能力自應以上開之薪資為據。
(三)按消債條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債務過程中能適度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裕生活型態,否則非僅有悖於消債條例之意旨,更係將債務人因個人浪費或財務管理失控之風險不當轉嫁予金融機構負擔,顯非公允。故為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法院對於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自不可僅以債務人之主張為斷,而應參酌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關於同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稱必要生活費用之認定標準定之,方屬允洽。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債務人為使其有經濟復甦更生之機會,自應以誠實及信用之原則面對自己之債務,積極勉力謀求更生償債方案,除應積極開源努力勤奮工作以增加收入償還債務外,尚須節流儉樸其生活需求而適當控制其生活費用支出,以達成勉力履行債務。而參酌臺南市108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388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故消債條例事件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4,866元計之【計算式:12,388×1.2=14,866】。聲請人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平均為9,000元(見調字卷第31、33頁),未逾越首揭標準14,866元,從而,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自堪以9,000元為據。
(四)債務人另陳報其已與蘇○○之母 洪昀岭 離婚,洪昀岭離婚後不知去向,且蘇○○為未成年人,為大學在學生,聲請人每月須獨力負擔蘇○○之扶養費用7,000元(見調字卷第35頁、本院卷第155頁)等語,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學生證為證(見調字卷第85頁;本院卷第161頁)。經查,蘇○○於00年0月0日出生,為未成年人,有受扶養之必要,且其生活費,應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為限。聲請人雖稱洪昀岭不知去向,須獨力扶養蘇○○,但未能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本院尚難採信。又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蘇○○之扶養費7,000元數額,並未逾臺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14,866元與債務人之前配偶共同分攤後之數額7,433元【計算式:14,866元÷2=7,433元】,應屬合理可採。
(五)債務人稱其須扶養母親 蘇陳秀桃 ,每月各支出扶養費用5,000元,而蘇陳秀桃每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7,463元,扶養義務人含債務人在內共有二人等語,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存摺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61、181-185頁)。查蘇陳秀桃出生於39年,已逾法定退休年齡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權利及必要。又其名下並無財產,僅於105年有財產交易所得396元1筆,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其等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見本院卷第65-67頁)。本院參諸債務人母親已高齡,現雖每月有7,463元之收入,亦不足上開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4,866元,堪認有受扶養之必要。又該扶養費應由債務人與其他兄弟姊妹共同分擔,是債務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用為3,702元【計算式:(14,866元-7,463元)÷2人=3,7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此範圍不予計入。
(六)綜上各情,債務人每月所得約28,978元,扣除每月生活基本費用9,000元及扶養費用7,000元、3,702元後,僅剩餘額9,276元【計算式:28,978元-9,000元-7,000元-3,702元=9,276元】。雖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同意債務人以分48期、每月每期清償8,193元、0利率之還款方案予以清償,惟債務人除上述銀行外,惟債務人除上述銀行債務外,尚有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10,640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9,661元(受讓自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4,173元,合計424,474元之債務未償還,苟上開資產公司均同意以相同條件分48期0利率清償,每月清償之金額即各為4,388元、2,167元、2,379元等情,依此核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及上述資產公司同意分期清償之金額,則債務人每月每期應償還之金額為17,127元【計算式:4,388元+2,167元+2,379元+8,193元=17,127元】,實已逾債務人上開剩餘之金額9,276元,堪認債務人陳稱其收入無法同時負擔前置調解條件及其他資產管理公司應清償之金額,應可採信。基此,債務人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故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名下尚有89年及90年出廠之汽車2輛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查調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4頁),然本院審酌中古汽車之市場價格,足認聲請人所有上開汽車2輛之價值有限,應不足以清償聲請人積欠之全部債務,爰認聲請人雖有其他財產卻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附此敘明。是聲請人之經濟狀況,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而有更生之原因,及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支出後,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且其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於法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8年6月28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
┌──┬────────────┬────────┬─────────┐│編號│債權人姓名│債權數額│分48期、0利率清償│││││每期應繳金額│├──┼────────────┼────────┼─────────┤│1│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10,640元│4,388元│├──┼────────────┼────────┼─────────┤│2│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9,661元│2,167元│├──┼────────────┼────────┼─────────┤│3│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14,173元│2,379元│││公司│││├──┼────────────┼────────┼─────────┤│總計││424,474元│8,9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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