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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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84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尹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具體載明遲延利息之期間及適用之利率為何?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三、請求遲延利息期間另請求按年息6.83﹪計算利息之依據。(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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